主观

案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并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收款人没有填写。乙公司为向西公司还款,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

丙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

甲公司称:

第一,此汇票签发违反票据法而无效;

第二,此汇票是开给乙公司的,现收款人为丙公司,违反授权。

问题:

(1)甲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2)丙填写票据是否违反授权?是否有效?

(3)丁可以对谁主张权利?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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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钟大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收款人星雨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发现汇票遗失,故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

2013年12月18日,沙岗公司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汇票记载出票人为钟大公司,收款人为星雨公司,付款方。为JT银行NY分行,出票金额为900万元,出票日为2013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8日。

背书人分别为:星雨公司、莲花公司、沙岗公司,背书人均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但未记载背书时间。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12月30日,星雨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9日星雨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非法背书后,现票据实际持有人为沙岗公司。

沙岗公司的前手莲花公司与星雨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沙岗公司取得该票据缺乏合法性。星雨公司请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其所有。沙岗公司辩称,星雨公司在取得诉争票据后,在票据的背书栏签章,表明其同意票据转让或流通的事实,其不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星雨公司与莲花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将诉争票据交付莲花公司作为借款,该票据的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沙岗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该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查明,钟大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星雨公司,沙岗公司提交的汇票背书时间未记载。法院认为背书日期应视为票据到期日2014年5月28日前,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已经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汇票上载明的票据权利应当归星雨公司所有。

星雨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沙岗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问题:

(1)钟大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2)星雨公司以自己与莲花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理由,认为沙岗公司取得票据不合法,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3)法院以未记载背书日期,规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推定背书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认为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4)此汇票权利人是谁?

承兑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

  • A.有承兑协议
  • B.承兑申请人交付保证金
  • C.承兑人审查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交易关系凭证
  • D.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
  • E.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的意思

属于票据法中对人的抗辩的事由有( )

  • A.票据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 B.持票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 C.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
  • D.付款人未收到出票人资金
  • E.出票人受欺诈签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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