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9年2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承兑银行为A银行;到期日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2月20日,甲公司开出30万元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

同年3月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催要欠款,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提货,至2009年3月29日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通知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2009年6月1日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通知银行止付为由拒绝支付。

试问:

(1)乙背书转让汇票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A银行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3)在A银行拒付的情况下,B银行怎样利用票据法的有关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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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持票人自行选择是否提示承兑的汇票有( )

  • A.见票即付的汇票
  • B.定日付款的汇票
  •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E.出票人载明必须进行承兑的汇票

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 A.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 B.承兑人已经死亡
  • C.提示承兑时被拒绝
  • D.逾期未提示承兑
  • E.汇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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