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票出票人为金洁汽车公司,出票金额40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1月18日,到期日2012年7月18日,承兑行是XY银行HF分行,收款人是新机缘汽车公司。
该汇票背书转让如下:新机缘汽车公司一宽阀物资公司一麻岗物资公司一麻岗销售公司一华墙公司一江禾公司。
2012年3月30日江禾公司收到票据。2012年4月23日,金洁汽车公司工作人员持新机缘汽车公司相关财务凭证,声称票据遗失并以新机缘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金洁汽车公司与新机缘汽车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2012年4月25日,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
2012年6月26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机缘汽车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汪禾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行XY银行HF分行提示付款,XY银行HF分行在012年7月13日收到票据。付款行对江禾公司的付款请求予以拒绝,出具书面退票理由书称该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
2012年7月18日,新机缘汽车公司持除权判决向XY银行HF分行申请付款400万元。江禾公司被拒付后立即以新机缘汽车公司为被告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权判决并认定自己是票据权利人。
问题:
(1)江禾公司的诉讼有哪些法律上的依据?
(2)如果江禾公司被拒付后以宽阀物资公司、麻岗物资公司、麻岗销售公司、华墙公司为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此案公示催告过程存在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