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一位曾侨居加拿大的华侨有三个子女,其中一子一女在国外定居,一女在广州定居。l986年该华侨在妻子亡故后回国同在广州的女儿住在一起。1989年,该华侨因病在广州去世,未留下遗嘱。该华侨的部分遗产(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及股票)在加拿大,共约价值20万美元;另在广州有50万美元的存款、现金以及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一套公寓住房。他的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其在广州的女儿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问:1.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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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判例法对住所确立的原则包括( )

  • A.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
  • B.一个人可以同时有多个住所
  • C.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住所
  • D.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放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
  • E.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对于仲裁员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从事裁判工作满五年
  • B.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 C.担任审判员满五年
  • D.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的
  •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就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最低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
  • B.对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作品完成后25年
  • C.对于难以确定作者的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50年
  • D.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
  • E.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对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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