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1988 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 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 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 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

问: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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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各项中,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它们是 ( )

  • A.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的全称
  • B.1944年订于芝加哥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 C.1963年生效的关于修改 1929年华沙公约的《海牙协定书》
  • D.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 E.1958年的《纽约公约》

目前,外国人在我国能享有的民事权利有 ( )

  • A.亲属权
  • B.继承权
  • C.担任船长和引水员的权利
  • D.司法保护权
  • E.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 )

  • A.明确反对
  • B.明确接受
  • C.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
  • D.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的反对或接受
  • E.统一采用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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