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
- B.外国投资的待遇
- C.征收和补偿原则
- D.解决争端的途径
- E.税收减免
- A.营业所得
- B.劳务所得
- C.销售所得
- D.投资所得
- E.财产收益
- A.反倾销要求
- B.反补贴要求
- C.当地成分要求
- D.贸易平衡要求
- E.透明度要求
- A.专利技术
- B.技术秘密
- C.大宗货物
- D.商标权
- E.计算机软件
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
(1)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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