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中石 油吉林油田于2013年11月26日违法排污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寄出报案材料,就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涉嫌 构成污染环境罪提出控告,要求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中石油和 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污染产生的危害。恢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 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75万元。(注: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 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请回答: (1)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有关行政机关 报案的行为。
(2)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起诉,属于何种类型的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