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30.7亩地的《土地使用证》后,村民张某建起了一座砖瓦厂。在该土地上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经与本村干部协商,村委会将本村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用作取土场地,张某与村里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张某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占用耕地的面积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请分析:(1)张某先后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遗漏?若有,请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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