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该商标是否在我国注册
- B.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C.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D.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E.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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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竞技体操评分标准
- A.可以向某网站发出警告要求移除侵权作品
- B.可以向法院起诉某网站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 C.可以请求网站赔偿损失
- D.只能起诉下载音乐、电影的网络用户
- E.可以将网站和用户列为共同被告人
1997年5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后,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公告。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美国雅虎公司著名网站“YAHOO”(www.yahoo.com)的中文音译,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如果苏州E公司获得以上商标的注册,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和认知混淆。因此美国雅虎公司主张苏州E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批准,同时美国雅虎公司在信息服务类提出中文“雅虎”商标注册申请。苏州E公司在答辩书中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雅虎”,并非如美国雅虎公司所说的那样,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的英文“YAHOO”的中文音译,而是出自中国历史上苏州著名的文学家唐寅(唐伯虎)“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的流传。另外,苏州E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前,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1月27日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获得了“雅虎”注册商标。请回答:(1)如果美国雅虎公司不服我国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2)苏州E公司是否有权禁止美国“雅虎”中文商标在信息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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