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张某在某小区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 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是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于是撤消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五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 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4 分)
(2)蔡某能否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 分)
(3) 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