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0年12月,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未制作物品清单,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乙厂于2011年1月与丙厂合并成立新的丁厂。同年2月,丁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县城管局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

问:(1)丁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 

(2)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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