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2年10月,甲取得某产品的专利权。2013年初,甲与乙、丙三人注册登记成立“某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企业所需货币为投资,税后利润接4:3: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A公司欠款10万元,与此同时,乙因炒股亏欠B公司5万元。2013年底,丙经甲乙同意退出合伙企业。2016年5月合伙企业的经营陷于瘫痰状态。2017年3月,A、B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并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丙以自己己经退伙为由进行抗辩。
请问:
(1)甲乙丙三人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偿还A、B的债权?
(3)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