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08年1月-2月。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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