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我国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的说法合理吗?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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