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我国某公司从法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即中国工商银行按时向法国出口商开出信用证。法国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兴业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工商银行拒绝向议付行兴业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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