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宁波一家电子公司C准备向阿根廷出口智能电视机一批,于2013年8月1日向阿根廷一家进口商A发盘称:45英寸智能彩色电视机,每台800美元FOB宁波,5日内到有效。A商于8月8日回电表示接受,C公司当日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着手备货。8月10日,A商又来电称其8月8日的接受超出C公司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因此认定合同未生效,要求C公司终止相关行为.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阿根廷A商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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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规定方式主要有()

  • A.概括式
  • B.列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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