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辽宁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商达成一笔交易,出口6000公吨大豆到荷兰,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荷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辽宁出口商交货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锦州装船5000公吨和1000公吨大豆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上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记载,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辽宁出口商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能否因此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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