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我国一家企业以DAT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汉诺威,货物在港口卸货后,因为工人罢工无法及时转运火车运输,导致货物晚于合同约定日期30天后才到达汉诺威火车站。德国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变质,经鉴定受损价值3万美元,德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1:2方对这笔损失进行赔偿。请问,德国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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