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重庆某外贸公司打算向印度出口一批电风扇,于8月1日向印度客户发盘称:电风扇每台100美元FCA重庆,5日内复到有效。印度客户于8月9目回电表示接受,重庆公司收到对方回复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开始向国内工厂洽购电风扇。8月13日,印度客户又来电称其8月9目的接受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双方合同未生效。希望卖方停止一切交易行为,且相关费用与责任均与其无关。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印度客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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