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给甲加工一批价值30万元的产品,加工费为8万元,甲先支付定金1万元,2011年5月15日甲领受产品时支付余款7万元。2011年4月15日,甲由于生产的需要,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丙借款5万元,还款期为2011年5月15日。丙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在乙处正在加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丙。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若甲领受产品时无法支付7万元的余款,乙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2)若甲不支付加工费7万元,乙是否可以立即变卖加工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3)若因甲到期不能支付加工费,也不能偿还借款,乙、丙同时行使权利,谁优先受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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