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王某二人出资组成。张某持有该公司70%股权,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王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任监事。二人组成股东会,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某目,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张某夫妻另外开办的乙公司,便向张某提出异议,要求提高合同价款,但张某未予理睬。请回答: 

(1)甲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乙公司的作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能否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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