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丙、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丁为普通合伙人,甲派出的代表戊和丙为企业共同负责人。后来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他人货款,而企业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有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2)若丙被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继续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3)若丙被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死亡,丙的继承人可否取得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