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请回答:

(1) 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 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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