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情简述:

    原告SF公司通过其所有的“中山SF网’’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热点新闻、餐饮娱乐等信息。经悉心营运,该微信公众号受到了广大微信用户的关注,在当地颇具知名度。2014年1到3月间,‘‘中山SF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等三篇原创文章,同时载明“本文为SF网独家撰写的文章。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而被告

BF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SF公司网页注明不得转载的三篇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

BF公司“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与SF公司微信公众号具有高度相似性)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

请回答:

BF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SF公司的著作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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