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原告JR公司获悉并查实,百度公司开设的“百度贴吧--高密板吧”
网页出现《JR公司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文章及相关网页“回复:JR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有道理,谢谢提醒! ”。JR公司经当地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0年11月 5日函告百度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删除相关内容,同时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 户详细信息与地址。现百度公司虽然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是未提供发布用户的信息及地址。 综上,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百度公司辩称: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法律并未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是实行上网用户责任自负原则,且本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并对内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请求驳回JR公司的请求。
请问:(1)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2)本案中百度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