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根据所给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T电视生产商2009年推出了“MiTV互联网电视机(安置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买此机的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S网络有限公司的搜索服务(搜索引擎特别设置了影视作品定位链接,能人为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下载或在线观看由Z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软件提供的《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II》、《薰衣草》等网络影视作品。而北京Y公司独自享有这些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权属信息在网络上正式公告。

Y公司认为T、S、Z三家公司及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的G商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请回答:

T、S、Z三家公司及G商店的行为是否侵犯公Y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请分别阐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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