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甲公司有关商品销售业务如下:(1)2月12日,销售一批商品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A公司,货款尚未收到。2月20日,A公司在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按规定,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2)2月2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为l7000元。收到一张面值ll7000元,期限l个月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3)3月25日,B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款。(4)4月20日,收到A公司货款存人银行。要求:(1)编制2月12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2)编制2月20日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分录;(3)编制2月25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4)编制3月25日B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的会计分录;(5)编制4月20日收到A公司货款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