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8月有关购 销情况如下: (1)销售A产品,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 000元。 (2)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B产品,旧货物作价20 000元(含增值税),收取补价26 800元(含增值税)。 (3)将新试制C产品(非应纳消费税产品)无偿赠送给某关联企业试用,市场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0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4)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元,税款6 800元。 (5)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甩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税款3 400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2)计算该企业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额;(3)计算该企业赠送C产品的销项税额;(4)计算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