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如何根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项目在财务拫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请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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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成本按每笔销售结转。2018年10月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在1日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规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客户在9日支付了货款,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2)以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00元,实际成本为34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3)与B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B公司按代销商品协议价(不含增值税)的5%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代销款中扣除。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36000元,商品已运往B公司。本月末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50%;同时收到已售出代销商品的代销款(已扣除手续费)。(4)与C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安装合同。该设备安装期为两个月,合同总价款为30000元,分两次收取。本月末收到第一笔价款10000元,并存入银行。按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完成日收取剩余的款项。至本月末,已实际发生安装成本12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工资)。(5)购入原材料一批,用银行存款支付货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款项已付,材料尚未收到。(6)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实际成本230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计划实际5000元,釆用一次摊销法摊销。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伟业公司10月份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2)向乙公司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并存入银行,增值税税率6%,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3)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8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9万元。(4)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补助300万元。(5)确认本月设备安装劳务收入。该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总收入为1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万元,合同价款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截至到本月末,该劳务的累计完工进度为60%,本月对应的劳务成本为安装人员工资。前期已累计确认劳务收入50万元、劳务成本35万元。本业务不考虑相关税费。(6)以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要求:(1)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需要写出二级科目)。(2)计算甲公司4月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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