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税额,2017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根据最新准则改编作答)
(1)12月1日,向A单位销售甲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
(2)12月4日,向B单位售出2000件乙商品,单位价格为600元,单位成本为5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协议约定,购货方应于12月15日前支付货款,并有权在12月25日前退货。美隆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0%,假定销售商品退回实际发生时可冲减增值税额。
(3)12月8日,B公司按照4日的销售协议全部付款,美隆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4)12月17日,美隆公司对销售B单位的乙产品确认销售退回200件。
(5)12月23日,B单位退回乙产品200件,美隆公司退回B单位货款120000元,增值税额为20400元。
(6)12月25日,美隆公司用其生产的丙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元,市场售价为90000元。
(7)12月27日,应付C单位款项400000元,因该单位撤销而无法偿付,应予撤销。
(8)12月31日,美隆公司进行利润结转与利润分配,税后净利润为600000元,假设按规定税后利润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并宣告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50000元。
要求:分别编制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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