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2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机器设备,价值50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付给乙公司20万元贷款,提取40台机器设备,其余30万元贷款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付清;余下的60台机器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乙公司送至甲公司。合同还约定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约定为连带保证,但三方未约定保证范围。

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了20万元贷款并提取了 40台机器设备。可是,当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余下的60台机器设备送货至甲公司时,对方无理由拒收,也不支付余下的30万元贷款。乙公司于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拒收货物的违约责任。

问题:

(1)乙公司采取提存方式交付了机器设备后,其合同义务是否己经履行完毕?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财务紧张,无力支付贷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是否应当代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如果甲公司是由于厂房被洪水冲垮导致工厂停产,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取机器设备和支付贷款,并且及时通知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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