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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