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担保。

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征履行(在英国法中,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承担义务。

问题: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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