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130万元(其中包括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30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成交价格40万元(其中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货物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

 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全部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 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已知: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 20%。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 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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