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2年1月10日,北京市的甲公司与上海市的乙公司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在深圳的房地产转让给乙公司,标的额为2000万元。1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计划于1月30日向深圳的丙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月29日,丙税务机关以甲公司未按期申报纳税为由,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甲公司于2002年2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甲公司对此不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丙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可以不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3) 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缴纳罚款?

 (4)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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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 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 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 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 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 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②截止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③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 4600(产品销售收入) +400(其他业务收入) -3800(产品销售成本) -14(营业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0(营业费用) -28(财务费用) -232 (管理费用) -100(营业外支出) +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 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 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 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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