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的产品为应纳税产品,增值税税率为7%,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3年8月A公司发生的业务如下。

 (1) 向B公司销售甲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产品成本为70 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已向银行办理好托收手续。

 (2) 委托C公司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格为50 000元,产品成本为30 000元。A公司收到C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C公司已将代销的产品全部售出。

 (3)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D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80 000元,成本为45 000元。合同约定分2年等额付款,当年收到第一批款项已存入银行。

 (4) 收到B公司甲产品退货30件。该退货系A公司2001年售出,售出时每件售价为200元,单位成本为175元,该货款已存入银行。

 (5) 计提长期债权投资利息2 000元,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 计提已完工工程项目的长期债券利息3 000元。

 (7) 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5 000元,营业费用2 000元。

 (8) 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 4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600元。

 (9) 盘盈设备一台,估计净值3 250元,经批准转营业外收入。

 (10) 根据本月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

 要求:

 (1) 编制有关分录。

 (2) 编制A公司2003年度的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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