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执行;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查,对于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张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张某参与合伙事务。经查,对于合伙人入伙的方式,合伙协议并未约定。

 某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和丁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 张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4) 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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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公司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厂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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