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张某,赵某、李某于2007年3月出资设立建海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王某入股。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张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张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 A.张某、赵某、李某、王某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 B.张某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赵某、李某补足
  • C.张某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 D.张某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赵某、李某、王某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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