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华昌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8月,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订购电脑100台,每台价格7200元,交货期限为2009年8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预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违约金为10%。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华昌公司送货。双方合同签订后,建海公司依照规定,及时汇去了30万元定金。2009年6月,电脑的市场价格下降,销路不好。2009年7月,为了避免电脑积压,建海公司向华昌公司提出减少订货量,由合同规定的100台减少为50台。对于建海公司提出的要求,华昌公司予以拒绝。2009年8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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