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9年3月2日,建海公司与荣发公司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电子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3月3日向荣发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荣发公司于3月10日交付电子设备;建海公司于荣发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建海公司向荣发公司签发了一张由工商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荣发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2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金星公司。3月10日,荣发公司未向建海公司交付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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