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4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42万元、57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117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①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

 ②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戊,并在办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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