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A、B、C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B以房屋作价人民币16万元出资,C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A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B、C表示同意。于是,A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D入伙。D人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B、C、D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时,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A要求偿还全部贷款,A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D要求偿还全部贷款,D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B要求偿还全部贷款,B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C要求偿还全部贷款,C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B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C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D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6)在银行贷款清偿后,A、B、C、D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