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昌盛公司向安详宾馆发出一封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 5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 9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安详宾馆接到该邮件后,遂向昌盛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昌盛公司6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 400元;7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 700元,货到付款。昌盛公司接到安详宾馆的回复邮件后,决定接受安详宾馆的要求。昌盛安详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安详宾馆。 昌盛公司同时与A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货物运至安详宾馆。A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A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安详宾馆,安详宾馆要求昌盛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昌盛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安详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昌盛公司同意安详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昌盛公司催告,安详宾馆仍未付款。于是,昌盛公司通知安详宾馆解除合同,安详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昌盛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安详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昌盛公司向安详宾馆发出的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安详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请说明理由。 (3)A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4)昌盛公司能否解除与安详宾馆的买卖合同?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