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教师的权威
- B.学生的主体
- C.社会参与
- D.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作用
- A.教师
- B.校长
- C.行政人员
- D.教辅人员
- A.爱岗敬业
- B.教书育人
- C.爱国守法
- D.为人师表
- A.有法可依
- B.有法必依
- C.执法必严
- D.违法必究
- A.10日
- B.15日
- C.30日
- D.2月
2008年9月开始,李某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2008年下学期至2010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向学生每人收取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2010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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