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下面关于司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司法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 B.司法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 
  • C.司法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 D.司法的对象极为广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司法的对象 

下列有关清末商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 B.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 C.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 D.《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