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2)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 

(3)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下面关于司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司法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 B.司法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 
  • C.司法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 D.司法的对象极为广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司法的对象 

下列有关清末商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 B.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 C.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 D.《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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