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工程项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l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3.判别B、D、F、H 4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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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甲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与其他5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乙建筑公司中标。2011年12月14日,甲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90000m2,中标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建筑公司按甲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工程合同。甲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该意见。

随后乙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配合甲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举行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工程开工后,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故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甲房地产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丙公司,而乙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2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乙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乙建筑公司将其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乙建筑公司指出,甲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签订合同是甲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乙建筑公司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96万元损失。但甲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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