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决定编制标底,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1)招标人确定编制的标底价格作为该工程的合同价格。

(2)招标人为了防止标底泄露,决定编制两标底,以防一标底泄露,即采用另一标底。

(3)在编制标底时只考虑了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因素。

(4)为了更有利于竞争,在编制标底时,力求使其降到最低价格。

(5)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单价时采用了直接费单价。

(6)为了保证标底的准确和严谨,进行了标底的审查。

问题

1.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是否妥当?逐~说明。

2.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什么价格?由哪些项目组成?一般应控制在什么范围内?

3.在编制时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单价可以采用什么单价?

4.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标底时,其单价按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划分为哪几种方式?主要采用的是哪种方式?

5.标底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6.审查标底主要有哪几种方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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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甲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与其他5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乙建筑公司中标。2011年12月14日,甲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90000m2,中标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建筑公司按甲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工程合同。甲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该意见。

随后乙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配合甲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举行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工程开工后,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故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甲房地产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丙公司,而乙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2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乙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乙建筑公司将其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乙建筑公司指出,甲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签订合同是甲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乙建筑公司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96万元损失。但甲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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