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1年5月,中国公民黄(A市海阳区)与谢(A市东朝区)参加了中国某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境外游。当旅游团在马来西亚逗留期间,黄与谢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

黄的眼角被打裂,缝了3针。回国后,黄向谢索要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不成,向A市东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东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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