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同时犯
- B.共同过失犯罪
- C.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
- D.实行犯过限
- A.牵连犯
- B.连续犯
- C.继续犯
- D.想象竞合犯
-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 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而未履行
- C.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 D.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1年9月8日下午,某村村民李某饲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李某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谁的主张能够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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